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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信托監察人的權利與受益人權利的區別

          發布時間:2010-08-18 19:2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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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監察人的權利與受益人權利的區別
            為確保和監督受托人適當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信托監察人可以行使受益人享有的監督權,監督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履行信托義務但信托監察人獨立于受益人,不能享有受益人以受益人身份享有的實質權利,如信托利益享有權。終止信托的權利等,特別是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單獨享有的權利,不能由他人享有。信托監察人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或者其他法律行為獲得的利益,應納入信托財產或者交付受益人。
            數位信托監察人的權力
            信托監察人為2人以上的,信托文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信托監察人時沒有規定他們行使權力的方法,一旦他們行使上述職權時意見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尚不明確。根據《信托法》一般原理,私益信托的共同受托人必須達成全體一致才能做出決定,但公益信托例外,在這種情祝下,應當要求信托監察人過半數同意,即可行使職權。不足半數的,不宜強行行使職權,以免造成對受益人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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