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 證券交易第四章考點-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第四章考點-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1-03-28 15:38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重要提醒:本網站所發布內容為轉載資訊,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內容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聯系方式、保證無條件入職、收取各種費用等信息,請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造成各種損失。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四章 證券自營業務

            第四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監管措施

            (一)專設賬戶、單獨管理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

            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統計表。

            (三)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五)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強自律管理

            ⑴在思想上提高認識,自覺地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自營買賣,維護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⑵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人員與自營業務決策的人員分離;

            ⑶嚴格保密紀律【不泄露、不利用、不打聽】;

            ⑷加強員工內部管理

            2、加強監管

            二、法律責任

            (一)《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3】

            (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足10萬的,處以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撤銷其相關業務許可。直接負責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2、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報證交所備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足3萬的,處以3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并處警告, 3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三)《證券法》的有關規定【4】

            (四)《刑法》的有關規定【3
           

          分享到:

          Back to Top
          中国亚洲呦女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