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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第七章考點

          發布時間:2011-02-28 12:25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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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資產管理業務

            第一節 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種類及業務資格

            一、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及種類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資產管理業務包括三種: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客戶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概念

            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與單一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一種業務。

            ▲特點

            1.證券公司與客戶必須是一對一的。

            2.具體投資方向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

            3.必須在單一客戶的專用證券賬戶中經營運作。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概念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依法可以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一種業務。

            ▲種類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

            ●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并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則不受上述規定限制,而是在符合《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前提下,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

            1.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對多的。

            2.投資范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戶資產必須進行托管。

            4.通過專門賬戶投資運作。

            5.較嚴格的信息披露。

            (三)為客戶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概念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一種業務。

            ▲特點

            1.綜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可以是“一對一”,也可以是“一對多”。

            2.特定性,即要設定特定的投資目標。

            3.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一)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條件(6個)

            1.經中國證監會核定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范圍。

            2.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3.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5.最近1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提交相關材料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證券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期財務報表。

            4.負責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5.資產管理業務人員、風險控制崗位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業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出具的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7.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8.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書和業務操作規程。

            9.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其他要求

            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除應具備規定的條件并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外,還須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2.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客戶資產的情形。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節 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要求

           

            一、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守法合規。

            (2)公平公正。

            (3)資格管理。

            (4)約定運作。

            (5)集中管理。

            (6)風險控制。

            二、證券公司辦理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

            (1)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2)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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