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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基礎講義(18)

          發布時間:2010-03-31 00:47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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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章 銀行業犯罪及刑事責任

            9.1 金融犯罪概述

            9.1.1 金融犯罪的概念

            狹義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業務活動本身的犯罪。廣義的金融犯罪還包括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等。

            9.1.2 金融犯罪的種類

            1.根據金融犯罪的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規避型金融犯罪。

            2.根據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可以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據金融犯罪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

            9.1.3 金融犯罪的構成

            1.犯罪客體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觀方面

            (1)違反金融管理法規

            (2)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

            3.犯罪主體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9.2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9.2.1 危害貨幣管理罪

            1.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以招貨幣的式樣,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變造貨幣罪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挖補、剪貼、涂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即對真貨幣進行加工,使之面額或含量發生變化。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9.2.2 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未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9.2.3 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公眾”是指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該資金高利轉貸為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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