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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考試考點(16)

          發布時間:2010-05-20 19:54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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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1.現代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中,風險管理作為自上而下的過程,都是由代表資本的董事會推動并承擔最終責任

          2.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是對整個銀行內各個層次的業務單位、各個種類風險的通盤管理

          3. 會計是企業的價值管理活動,是指按照會計規范確認、計量、記錄、報告財務信息,并利用財務信息對融資、投資、經營活動進行規劃、組織、實施和控制的管理活動

          4.金融創新的內容包括: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置、人員準備、管理模式和金融產品六個方面。考試用書

          5.金融創新最終體現為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造與更新以及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而不是風險的完全規避。

          6.現金流量表反映的一定時期經營、投資和籌資產生的現金流量,及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凈變動額,而不是利潤。

          7.《人行法修正案》修訂重點是“將原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劃分出來,移交給新成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直接審批、監管金融機構”。開始行使反洗錢的職能不是此次修訂的重點。為了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人行保留部分監管職責,即直接檢查監督權原本就有,并非開始行使

          8.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監可以實行接管。

          9.撤銷是指“終止法人資格”。

          10.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行政處罰措施,都是對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

          11.刑事責任是對觸犯《刑法》的行為給予的刑事制裁,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種法律制裁,是追究行政責任的形式之一

          12.行政處罰: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及其他。刑事制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3.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

          出機構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人的賬戶

          14.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金融機構承擔責任。

          15.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申請司法機關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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