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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復習資料:監管機構銀監會

          發布時間:2010-06-03 16:25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銀行招聘網(www.0594zp.com)溫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聯系、無需任何條件、工作地點不限”,收取服裝費、押金、報名費等各種費用的信息均有欺詐嫌疑,請保持警惕。

           1.歷史沿革和監管對象

            成立時間:成立于2003年4月

            監管法正式施行時間:2003年12月27日通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時間:2006年10月31日

            監管范圍: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行機構: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銀行

            非銀行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2.監管職責 17項

            3.監管理念:“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

            4.監管目標: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①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②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③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5.監管標準:①能夠促進金融的穩定,同時又促進金融的創新;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能力;③對各類監管權限做到科學合理,監管者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④為金融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創造環境和條件,并且維護這種有序的競爭,反對無序競爭;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兩方面都應當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⑥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6.監管措施:來源:銀行招聘

            ①市場準入:機構、業務、高管

            ②非現場監管;

            ③現場檢查;

            ④監管談話;

            ⑤信息披露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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