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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外商投資企業

          發布時間:2012-02-09 17:57  來源:經濟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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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通過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

            注意:無論合資、合作,外方可以是個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可以是個人。

            (三)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亦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它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其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簡稱外國股東)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簡稱中國股東),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業法人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一)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2、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4、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城市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建設、經營的,經批準,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范圍。

            (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注意:對于以上“限制”和“禁止”兩類,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有關規定中都會涉及到。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及期限一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

            1、現金出資

            外方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2、實物出資

            (1)中外投資者以實物出資需要作價時,其作價由中外投資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中外投資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2)中外投資者用作投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并應當出具其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實物出資,也不得以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3)外方投資者用以投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還應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4)外方投資者以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出資的,應符合下列條件:①為企業生產所必需的;②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3、場地使用權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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