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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上市公司收購

          發布時間:2012-02-13 18:09  來源:經濟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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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三十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1、上市公司收購的投資者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以達到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而受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能稱之為收購。

            這里的實際控制是指: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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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三十二、上市公司收購人

            上市公司收購人是指意圖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所謂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1、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注意1:所謂“相反的證據”,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所能證實的事實與對方當事人的提出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同或相反的證據。一致行動人之間有特殊關系,對于一致行動的認定,主要是采取推定方式。當然,當事人能夠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表明他們事實上沒有相互合作、協同行動,就屬于“有相反證據”的情形了。

            注意2:要弄清誰跟誰一致。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簡要了解)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簡要了解)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2、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情形(即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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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三十三、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收購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在收購過程中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2)禁售義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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