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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法律責任(1)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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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1、根據《會計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2、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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