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1、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
(2)泄露國家秘密罪。
2、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行政責任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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