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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法律責任(4)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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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刑事責任

            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

            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其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

            [應用舉例]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除對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外,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如恢復會計人員名譽、原有職位、級別。(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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