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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法律責任(3)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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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行其命令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所謂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幾個犯罪人有共同敵意。

            第二,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

            應當依照《會計法》的規定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1)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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