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四川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試行辦法》(川人發〔2006〕9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經區委、區政府批準,我區擬公開招考21名工作人員補充到區接待辦等事業單位工作。現將公開招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單位基本情況
見附件1。
二、招考名額及職數
本次招考均為事業單位在編在職正式工作人員招考,招考名額為21名,經費形式為財政全額供養。具體崗位和名額見《2011年朝天區公開招考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條件一覽表》(附件2)。
三、招考對象、范圍及基本條件
(一)招考的對象和范圍
完全符合《2011年朝天區公開招考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條件一覽表》(附件2)相應崗位條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員,包括2011年應屆高校畢業生。持有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學歷、學位的留學歸國人員,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條件限制。其中,2011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必須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證書,其他報考者必須在面試資格審查前取得招考崗位所要求的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證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取得相應證書的,不予聘用或不予進入下一個招考環節,責任由報考者自負。
招考條件中要求相應工作經歷的,其計算時間截至面試資格審查前,不含學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等經歷。 (二)基本條件
1.報考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事業心和責任感強。
(3)身體健康,體檢合格,具有正常履行招考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4)符合本公告招考崗位所需的招考條件及資格要求,詳見《2011年朝天區公開招考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條件一覽表》(附件2)。其中:報考者本人的有效畢業證、學位證所載學歷和專業名稱,與報考崗位所要求的學歷、學位、學科、專業等資格條件要求應完全相符;不符者,請勿報考,否則將取消報考(聘用)資格,責任由報考者自負。
(5)委培、定向畢業生,須征得原委培、定向單位書面同意。
(6)符合有關回避規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被辭退的。
(3)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4)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的。
(5)曾違反《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三、四、五、六款規定被解聘的。
(6)按照《四川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試行辦法》(川人發〔2006〕9號)等政策規定應當回避的。
(7)在編在職人員。
(8)違反有關規定不適宜報考事業單位的。
四、報名及資格審查
本次公開招考采用現場報名方式進行,不組織網絡報名。報名時間:2011年5月26日至5月27日。報名地點:區人才交流中心。
報名及資格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名
1.明確要求。報考者應登錄相關網站,認真閱讀本公告,詳細了解招考對象、范圍、條件和有關政策規定、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完全符合招考條件的一個崗位報名,每人限報一個崗位。報考者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
在招考的任何環節發現報考者不符合報考條件、弄虛作假、違反回避制度,或同時參加了同批次事業單位兩處及以上考試以及多崗位報考的,報考或聘用資格一律無效,責任由報考者自負。 2.填報信息。符合條件的報考者如實、準確地填寫《廣元市朝天區2011年公開招考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名考試表》(以下簡稱《報名考試表》)的各項內容。
3.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證、執(職)業資格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2)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張;
(3)符合減免考試考務費用的還需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4)其他與報考資格相關的材料原件與復印件1份;
其中,2011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參加報名資格審查時,需提供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學校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開具的就讀院系及專業等情況的證明原件。其最終是否符合報考崗位的學位、學歷和專業資格條件,以報考者畢業時取得的有效學位證、畢業證所載學歷和專業名稱為準。
(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包括報名時的資格初審、面試入圍前的資格復審和考核中的資格確認三個環節,資格初審的結果僅作為考生參加筆試的依據。符合招考對象和條件的報名者填寫并提交《報名考試表》,經資格初審后辦理報名手續。
在招考的任何環節發現報名者不符合招考對象和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均取消其報名或聘用資格,且后果自負。
(三)繳費
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物價局川價費〔2003〕237號文件規定,筆試每人每科繳費5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收筆試費:
1.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川委發〔2005〕9號)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56號)規定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農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規劃(2001-2011年)〉的通知》確定的農村絕對貧困家庭考生;
3.父母雙亡、父母一方為烈士或一級傷殘軍人,且生活十分困難家庭的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災難等原因,導致一時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憑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校學生處出具的農村特困家庭證明、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父親或母親烈士證明、父親或母親一級傷殘軍人證明,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雙亡證明。報名時憑上述有效證明到報名地點辦理免收筆試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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