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頁 > 銀行從業資格 > 公共基礎 > 2011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沖刺考點-公共基礎(5)

          2011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沖刺考點-公共基礎(5)

          發布時間:2010-11-07 22:02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銀行招聘網(www.0594zp.com)溫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聯系、無需任何條件、工作地點不限”,收取服裝費、押金、報名費等各種費用的信息均有欺詐嫌疑,請保持警惕。

          第二篇 銀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第5章 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一、銀行招聘綱

          5.1《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

          5.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

          5.3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

          相關的處罰措施

          5.4反洗錢法律制度

          洗錢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知識要點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重點介紹了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管法律規定以及反洗錢法律知識等內容。監督管理是實現監管目標的一種措施。監管機構通過檢查監督可以評價監管對象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審慎經營規則。檢查監督權是一種行政權,既是監管者的權力也是其法定職責。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為多頭監管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除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的監管外,作為國有大型金融企業,還須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對于公開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還須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地方中小銀行業金融機構還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監管。通過本章的學習,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金融監管和反洗錢法律知識,為依法合規從業奠定基礎。

          本章考點精講

          5.1《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法》的通過、實施及修訂時間、修訂重點

          2.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檢查監督權的范圍

          3.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4.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全面檢查監督權的特殊情況及措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并于通過之日公布實施。2003年12月27日,進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計25處,修改后的條文增加至五十三條。

          修訂的重點是將原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劃分出來,移交給新成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直接審批、監管金融機構,而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幣值的穩定以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

          5.3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5.3.1 刑事責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罰。

          5.3.2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種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3.3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5.3.4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分享到:

          熱評話題

          Back to Top
          中国亚洲呦女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