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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沖刺考點-公共基礎(6)

          發布時間:2010-11-07 22:02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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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章 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

          一、銀行招聘綱

          6.1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法律管制

          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存款合同

          6.2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授信原則

          授信審核

          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貸款合同

          6.3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6.4銀行業務限制性規定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的限制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限制

          對相關金融業務和直接投資的限制

          對結算業務的限制

          二、知識要點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介紹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包括存款業務、授信業務和業務禁止、業務限制等方面的規定。存款業務法律規定主要介紹個人儲蓄原則、存款合同和銀行存款查詢、凍結及扣劃的規定。授信業務法律規定主要介紹授信原則、授信審核、擔保及利率,授信合同和關系人授信原則等內容。

          6.1 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6.1.1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6.1.2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1. 經營存款業務的特許制

          2. 以合法正當方式吸收存款

          3. 依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

          6.1.3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1. 查詢單位存款

          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簽字后并指定銀行有關業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并派專人接待。

          查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并經銀行蓋章

          2. 凍結銀行存款

          “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被凍結的款項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簽發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被凍結的款項,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

          3. 扣劃單位存款

          “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

          6.2.2 授信審核

          (1)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2)在評級后,貸款人的調查人員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

          (3)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定、評定,復測貸款風險,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4)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

          6.2.3 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1. 貸款業務中的幾個基本概念

          貸款業務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街貨幣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2.《商業銀行法》對貸款業務的基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嚴格審查。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八條,按照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8%

          (二)貸款余額≤存款余額75%

          (三)流動資產≥流動負債25%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商業銀行資本余額10%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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