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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強化班講義-印花稅和契稅法

          發布時間:2011-06-22 13:07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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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印花稅和契稅法

             第一節 印花稅法

             一、印花稅基本原理

             二、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一)立合同人

             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擔保人、證人、鑒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簽訂,那么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是納稅人。

             (二)立據人——如果書據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則各方都是納稅人。

             (三)立賬簿人。

             (四)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五)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六)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

             三、稅目與稅率

             (一)稅目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即:

             1.購銷合同。包括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但是,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憑證。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以及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融資租賃合同也屬于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

             (2)技術咨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的合同不貼印花。

             (3)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但不包括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書立的合同。

             11.產權轉移書據。

             12.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二)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在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各類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含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適用比例稅率。

             2.定額稅率。在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適用定額稅率,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5元。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憑證上所記載的計稅金額。具體規定為: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記載的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具體規定:

             (1)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倉儲保管費用。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針對實際借貸活動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稅法規定了不同的計稅方法。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為了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單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其他賬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上述憑證以“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3.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4.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然后計算應納稅額。

             5.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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