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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預習-關稅完稅價格

          發布時間:2011-10-26 17:46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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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六、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購貨費用(運抵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費用)。

            調整的有關規定:

            (1)如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A.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B.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C.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D.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E.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在估定完稅價格時,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復制權費不得計入該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

            F.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2)下列費用,如能與該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區分,不得計入完稅價格:

            A.廠、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B.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費用;

            C.進口關稅及其他國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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