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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核定征收

          發布時間:2011-11-15 11:02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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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四十八、核定征收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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