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指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利,按照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方式。
稅收體現的是作為主體的國家與社會集團、社會成員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收入分配關系,它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
二、稅收的特征(多選)
(一)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政治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后,稅款歸國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歸還給納稅人,也不需要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
(三)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了征稅對象和征稅標準。征稅對象和征稅標準確定后,征納雙方都要共同遵守,不經國家批準不能隨意改變。
稅收的固定性有兩層含義:
一是具有相對穩定性。----國家對納稅人也只能按預定的標準征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預定的征收標準。-----稅法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
二是稅收征收數量具有有限性。----稅收只能按照事先規定的、國家與納稅人在經濟上都能接受的標準有限度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