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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強化班講義-關稅法

          發布時間:2011-06-21 13:51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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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關稅法

            第一節 關稅基本原理

            關稅是海關依法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征收的一種稅。所謂“境”指關境,又稱“海關境域”或“關稅領域”,是國家《海關法》全面實施的領域。

            第二節 征稅對象與納稅義務人

            一、征稅對象

            二、納稅義務人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是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并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會團體。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該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況下,對于攜帶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攜帶人為所有人;對分離運輸的行李,推定相應的進出境旅客為所有人;對以郵遞方式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為所有人;以郵遞或其他運輸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運人為所有人。

            第三節 進出口稅則

            一、進出口稅則概況

            二、稅則商品分類目錄

            三、稅則歸類

            四、稅率及運用

            (一)進口關稅稅率

            1.稅率設置與適用。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國進口稅則設有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2.稅率水平與結構。

            進口商品的稅率結構主要體現為產品加工程度越深,關稅稅率越高,即在不可再生性資源、一般資源性產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中,不可再生性資源稅率較低,制成品稅率較高。

            3.稅率計征辦法

            (二)稅率的運用

            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依照稅則規定的歸類原則歸入合適的稅號,并按照適用的稅率征稅。

            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第四節 原產地規定

            確定進境貨物原產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確運用進口稅則的各欄稅率,對產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不同的關稅稅率。我國原產地規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兩種國際上通用的原產地標準。

            一、全部產地生產標準

            全部產地生產標準是指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生產或制造國即為該貨物的原產國。

            二、實質性加工標準

            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于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其基本含義是: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以上的

          第五節 關稅完稅價格

            《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海關已全面實施《世界貿易組織估價協定》,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估價原則,并依據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完稅價格辦法》),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1.對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的要求。

            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國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和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對貨物價格無實質影響的限制除外;

            (2)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

            (3)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獲得因買方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夠按照《完稅價格辦法》有關規定做出調整;

            (4)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如果有特殊關系,應當符合《完稅價格辦法》的有關規定。

            2.對實付或應付價格進行調整的有關規定。

            (1)如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者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① 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經紀費”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② 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③ 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④ 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⑤ 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指買方為獲得與進口貨物相關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和其他權利的使用許可而支付的費用。但是在估定完稅價格時,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復制權費不得計入該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

            ⑥ 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費用或價值,應當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提供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如果沒有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完稅價格由海關按《完稅價格辦法》規定的方法進行估定。

            (2)下列費用,如能與該貨物實付或者應付價格區分,不得計入完稅價格:

            ① 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② 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費用、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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