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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強化班講義-資源稅法

          發布時間:2011-06-21 13:53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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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資源稅法

            第一節 資源稅基本原理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其他單位和其他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人員。

            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因此,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暫行條例》還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是針對零星、分散、不定期開采的情況,為了加強管理,避免漏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單位。

            第三節 稅目、單位稅額

            一、稅目、稅額

            資源稅稅目、稅額包括7大類,在7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干個子目。現行資源稅的稅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應稅產品和納稅人開采資源的行業特點設置的。

            (一)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稅額為8~30元/噸。

            (二)天然氣。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稅額為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稅額為0.3~8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七)鹽。一是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稅率為10~60元/噸;二是液體鹽(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稅額為2~10元/噸。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在《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節 課稅數量

            一、確定資源稅課稅數量的基本辦法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特殊情況課稅數量的確定方法

            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些情況是比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體情況的課稅數量采取如下辦法:

            (一)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三)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四)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五)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六節 稅收優惠

            一、減稅、免稅項目

            資源稅貫徹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思想,因此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比較少。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五)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煤層氣是指賦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料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

            二、出口應稅產品不退(免)資源稅的規定

            第七節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納稅期限

            三、納稅地點

            (一)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二)如果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三)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四)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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