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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強化班講義-個人所得稅法

          發布時間:2011-06-22 13:11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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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

             一、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二、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三、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原理

             四、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

             五、個人所得稅的作用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上述納稅義務人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

             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其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無論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納稅義務人判定標準(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居住時間指的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滿365天。

             【注意】

             (1)在我國納稅年度指的是公歷年度。

             (2)而居住滿365天也可以存在臨時離境的情況: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仍應被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居住。

             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納稅,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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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所得來源的確定

             判斷所得來源地,是確定該項所得是否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依據。對于居民納稅義務人,因為要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因此,有關判斷其所得來源地的問題,相對來說不那么重要。但是,對于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由于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因此判斷其所得來源地,就顯得十分重要。

             第四節 應稅所得項目

             確定應稅所得項目可以使納稅人掌握自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納稅的。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如何征稅問題,現行規定如下:

             (1)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參照2001年11月9日國稅函[2001]832號批復的規定,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股息、利息、紅利”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項目可分多種,如生產經營、采購、銷售、建筑安裝等各種承包。轉包包括全部轉包或部分轉包。

             四、勞務報酬所得

             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其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將稿酬所得獨立劃歸一個征稅項目,而對不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歸為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是考慮了出版、發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種依靠較高智力創作的精神產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密切相關;第四,它的報酬相對偏低。因此,稿酬所得應當與一般勞務報酬相對區別,并給予適當優惠照顧。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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