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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前串講筆記(1)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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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本章概述:

          本章是歷年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教材中分值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須高度注意:本章附錄部分也是考試的范圍,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錄大多與《會計法》有一定的關系。

          預計本章所占考試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講義盡可能按照教材順序編寫,但為了知識更為系統,個別地方可能會前后結合編寫。

          【問題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才擁有制定和修改會計法的權限,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

          2.《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

          (是會計的基本法,是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制定依據。)

          3.《會計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二、會計行政法規: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

          具體包括(注意多選):

          《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國務院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會計規章:由財政部制定,

          如:《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帳管理辦法》。(注意多選)

          2.規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財政部門制定,

          包括:《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注意多選)

          特別提示:由于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會計規章,規范性文件各自作為多選把握,還可以結合考核,因為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都屬于國家統一制度。

          3.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

          4.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5.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注意總結4和5,其實全國實行統一會計制度的大原則沒有改變;特殊行業,解放軍總后勤部也是依照會計法制定的,不得與會計法,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原則相抵觸,而且要求報財政部門備案。)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注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關于問題一的考試分析:

          1、 首先知道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包括那四個方面;(一般掌握)

          2、 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會計規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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