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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前串講筆記(6)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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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卡結算

          一、分類: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可透支)、借記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不交備用金)、準貸記卡(交備用金)

          二、銀行卡交易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

          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透支限額:

          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

          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同一帳戶月透支額: 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

          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不得超過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

          三、銀行卡計息

          1、銀行卡計息包括:計付利息、計收利息

          2、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的萬分之五。

          四、銀行卡收費:

          1、銀行卡收單業務:簽約銀行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按規定標準繳納的手續費

          在領卡城市“內”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不超過”2元。

          在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為“2元”加“取款金額的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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