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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前串講筆記(8)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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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稅務管理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教材p157-159

          要掌握共十種征方式的名稱、及適用范圍。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教材p159,1-7,9條要求熟悉,7-8條必須掌握。

          1、納稅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納稅,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納稅人多交稅了,看誰“發現的”

          稅務機關發現的,立即退還;

          納稅人發現的,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同期銀行的存款利息。

          三、稅款征收措施。重點掌握

          首先掌握稅款征收措施包括哪七條

          熟練掌握每一條的具體內容

          1、加收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滯納金。

          2、補繳和追征稅款

          少交稅了,看誰的責任。

          稅務機關的責任,3年內追趕征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的,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3年內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可處長至5年。

          3、核定應納稅額。掌握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4、稅收保全措施:凍結;扣押

          5、稅收強制執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稅并且納稅擔保人未按期繳納擔保稅款的。

          強制措施:滯納金;扣繳凍結款;拍賣扣押商品

          6、陰止出境: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7、稅款優先執行:三個方面熟練掌握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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