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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基礎講義1-1

          發布時間:2010-06-12 17:55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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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銀行招聘特整理了證券從業考試《證券發行與承銷》基礎講義(2009年版),幫助考生梳理知識點,加強理解。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原則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即公司設立采取“行政許可”設立的原則。(提示:多選題、判斷題,注意地方政府一級只有省級才可,省級以下均無權。)
            (二)設立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多選)
            2.兩種設立方式的區別:(單選或判斷,在給出具體實例時能夠判斷出是采取哪種方式設立的)
            發起設立募集設立
            發起人認購股份數量全部部分
            社會公眾認購數量 無發起人認購剩余部分
            3.《公司法》頒布之前,募集設立方式分為(定向募集)和(社會募集)兩種,《公司法》實施后,募集設立方式均指向(社會募集)設立。(選擇、判斷,注意目前已經沒有定向募集方式)
            (三)設立條件
            1.《公司法》規定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重點內容。多選,如給出某個公司現有的條件,由考生判斷它是否具備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或給出一個“股份有限公司”,讓考生判斷它有哪些項目不符合條件;判斷時應從下面6個方面逐個檢查核對,重點是前4項)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5人以上(含5人)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的可以少于5人且以募集方式設立。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把握以下3個要點)
            ①注冊資本最低為1000萬元人民幣;
            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總股份的35%;
            ③若還要上市,股本總額最低為5000萬元人民幣。
            (3)股份發行及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即按規定完成必要的審批程序)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章程。(單選)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繳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下述3種情況外,不得抽回資本。(重要的多選題和有關判斷題)
            (1)募股期結束后未募足股份;
            (2)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
            (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3.發起人起草公司章程應當依據(《公司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進
            (四)設立程序
            股份公司的設立程序經過五個步驟:(確定發起人)、(申請與報批)、(募股繳款或發起人出資)、(創立)、(注冊登記)。(重點內容,可以作為多選題,也可作為判斷題或綜合分析題,給出某股份公司的設立過程,讓考生指出其程序上缺乏的步驟或程序不合理之處)
            (1)確定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
            (2)申請與報批:由發起人或籌委會先向(工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再向設立股份公司的審批部門申請;涉及到(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項目)、(技改項目)、(外商投資)的,還要分別向有關政府部門報批。(注意這個順序和行為主體,選擇)
            (3)募股繳款或發起人出資:其中以非貨幣資產等抵作股款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的手續。股款繳足后,要驗資;如是募集設立,驗資方需具有證券業務資格。(注意對驗資的要求)
            (4)創立:注意在兩種設立方式下創立步驟的區別:(在判斷題中常見)
            (5)登記:由(董事會)向(省級以上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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