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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考試《基礎知識》基礎講義(26)

          發布時間:2010-06-12 18:15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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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三節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大綱要求:

            熟悉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管理機構;掌握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一線監管權力、對證券交易活動、會員、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和對會員、從業人員、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管理;熟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熟悉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的主要內容;掌握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規定的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基本準則、禁止行為、監督及懲戒。

            一、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場所和設施。

            3.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6.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7.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

            (二)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權力

            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者,修訂后的《證券法》在保留證券交易所的上述職能之外,還授予證券交易所以下監管權力:

            1.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對證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申請行使審核權。

            3.上市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

            4.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三)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應的交易規則。

            2.制定和公布相應的業務規則。

            3.及時公布證券行情。

            4.對于上市的證券,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其交易。中國證監會也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并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除此之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管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并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

            (四)對證券交易所會員的管理

            1.會員的資格管理。

            2.會員交易席位管理。

            3.對會員自營業務和經營業務的管理。

            4.對會員財務狀況內控制度的檢查。

            (五)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體的上市規則。

            2.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

            3.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

            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該公司的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以及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4.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職責

            根據我國《證券法》,中國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能

            1.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1)規范業務,制定業務指引。

            (2)規范發展,促進行業創新,增強行業競爭力。

            (3)制定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

            2.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1)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與后續職業培訓。

            (2)為特殊崗位的從業人員提供專業的資質測試和相關的后續職業培訓。

            (3)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

            (4)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3.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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