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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考試發行與承銷基礎講義1-52

          發布時間:2010-06-12 19:1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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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五節

            1.2001年4月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0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文件》證監發[2印1]52號,原《關于印發{上市公司申請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報送材料標準格式(試行)}的通知}

            (證監公司字[2000]43號)同時廢止。(單選、判斷)

            2.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申請文件:(比初次發行少了定價文件和公司設立文件兩大類)

          在指定報刊及網站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申請文件類別
          要求披露 1.招股說明書(配股或增發)招股說明書(配股或增發)、(申報稿)附:盈利預測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審核報告全文(如有) 附: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人提供的模擬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重組進入發行人相關資產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附注附:發行人董事會、監事會關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處理情況的說明(如有)附:注冊會計師關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如有)2.發行公告(適用于增發)
          不要求披露 主承銷商推薦文件 主承銷商推薦函、主承銷商盡職調查報告、本次配股/)曾發申請文件的核對表
          發行人律師的意見 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發行申請及授權文件 關于本次配股/增發申請報告、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
          募集資金運用的有關文件 可行性分析報告、政府有關部門同意投資項目立項批文、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財務報告(如有)、資產評估報告和/或審計報告(涉及發行人收購資產)
          其他相關文件 發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
          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人購入資產的原始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報告
          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發行人的整改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發行人董事會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
          主承銷商關于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分析報告(適用于增發)
          主承銷商承諾函(適用于增發)
          發行人承諾函(適用于增發)
          發行人最近一次股份變動公告(復印件)
          發行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證書

            第六節

            1.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包括(配股說明書)、(增發招股意向書)及(增發招股說明書)。(多選,其中配股發布配股說明書,增發發布后兩種)轉

            2.經核準的招股說明書披露之前,發生與申報文件不一致或應予補充披露的事項,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修訂招股說明書,必要時須重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判斷)

            8.主承銷商應受發行人委托參與編制招股說明書,并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核查,確認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斷,主承銷商是核查與確認責任)

            9.發行人律師可受發行人委托參與編制招股說明書,并應對招股說明書進行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法律風險,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斷,發行人律師是審閱責任)

            10.發行人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驗資人員及其所在的中介結構等應(書面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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