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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考試發行與承銷基礎講義1-27

          發布時間:2010-06-12 19:1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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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轉債上市推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多選)
            (1)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
            (2)具備股票發行主承銷商資格且信譽良好;
            (3)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熟悉交易所章程及相關業務規則;
            (5)具備條件的會員在推薦債券上市時應取得交易所上市推薦人資格;
            (6)發行人應與上市推薦人簽訂上市推薦協議;
            (7)交易所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轉債上市推薦人的義務:(多選)
            (1)確認債券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
            (2)確保債券發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擔負的各項責任;
            (3)協助債券發行人進行債券上市申請工作;
            (4)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薦書;
            (5)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所載的資料經過核實;
            (6)協助債券發行人與交易所安排債券上市;
            (7)上市推薦人與發行人簽訂的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8)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三).申請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多選)
            (1) 設有專門管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部門;
            (2)有足夠的熟悉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
            (3)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絡;
            (4)有安全、高效的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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