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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考試發行與承銷基礎講義1-9

          發布時間:2010-06-12 19:1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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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的資格、種類和產生
            1.《公司法》對擔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有一定限制,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這三類職位: (重點內容,判斷、多選、綜合分析題;每一條中的要點在下面逐條標出,請考生注意把握,以下幾點對于董事、監事、經理都是任職資格的要求)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犯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叛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兩個要點,一個是所犯罪的種類,另一個是期滿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個要點,一個是企業已破產,二是擔任主要領導且負個人責任,三是期滿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個要點,一是因違法被吊銷,二是法定代表人,三是期滿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三個要點,一是個人債務,二是數額較大,三是到期且未清償)
            (6)現任國家公務員;
            (7)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人者,并且禁人尚未解除的。
            2.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因此我國一般將董事分為 獨立董事 和 非獨立董事。(多選)
            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產生由(股東大會)決定;(單選、判斷)
            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資格要求:(多選、判斷)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銀行招聘(www.Examda。com)
            5.《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不得為下列人員: (多選,即下列人員不具備該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6.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單選、判斷)
            (二)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董事的權利包括(出席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報酬請求權)、(簽字權)。(多選)
            2.董事的簽字權主要是指對(公司名義頒發的文件)、(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進行簽名。(多選、判斷)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判斷)
            4.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判斷)
            5.違反董事競業禁止的,其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判斷、單選)
            6.當董事自身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單選)
            7.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董事應當保證:
            (1)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2)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判斷,注意不能交易不是絕對的,有前提)
            (3)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5)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6)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7)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8)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9)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10)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11)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判斷,見下一題,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披露)
            8.董事在(法律有規定)、(公眾利益有要求)、(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公司的機密信息。(多選)
            9.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判斷)
            10.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判斷)
            11.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按規定做了披露。(判斷)
            (三)董事會的召集、會議決議和議事規則
            1.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單選、判斷)
            2.《公司法》要求董事會成員為(5~19)人,一般人數為奇數。(單選)
            3.董事會會議決議實行的是(一人一票制)。(單選)
            4.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單選、判斷)
            (四)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權
            1.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 (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多選)
            2.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多選、判斷)
            (五)董事長的職權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單選,注意董事長不是股東大會選舉的)
            2.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多選)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4)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6)在緊急情況下的特別處置權。(注意特別處置后,要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1.根據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需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但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判斷題,董事會秘書不是選舉產生的,而是聘任的。)
            2.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判斷題)
            3.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多選,注意與董事會、經理的職責區別,核心是準備有關文件及記錄)
            (1)準備和遞交要求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2)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3)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4)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5)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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