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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考試發行與承銷基礎講義1-10

          發布時間:2010-06-12 19:1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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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1.根據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需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但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判斷題,董事會秘書不是選舉產生的,而是聘任的。)
            2.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判斷題)
            3.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多選,注意與董事會、經理的職責區別,核心是準備有關文件及記錄)
            (1)準備和遞交要求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2)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3)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4)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5)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1.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判斷)
            2.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判斷)
            3.經理應制定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判斷)
            4.經理工作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多選)
            (1)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2)經理、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3)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4)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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