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支付結算和銀行賬戶管理
一、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和種類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銀行卡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行為。
在支付結算中銀行僅僅是結算活動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不參于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業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劃撥當事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不得停止當事人銀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結算的種類,包括票據結算和非票據結算。票據結算包括匯票、本票、支票。非票據結算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就是單位、個人和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支付結算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
(三)支付結算的一般規定
1.結算收付雙方必須在銀行開戶,付款單位必須有足夠的存款余額。
2.結算收付雙方必須根據經濟合同和有關制度辦理支付結算。
3.結算金額起點。
4.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準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當用正楷或者行書填寫。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在“分”后不寫“整”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變造票據。
4.阿拉伯數字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6.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當月為壹、貳、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前面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應寫為零貳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應寫為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7. 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結算的紀律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