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營業稅
營業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業務)收入額征收的一種稅。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修訂《中華人民共各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 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營業稅納稅人的特殊情況: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二) 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2.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