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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2.4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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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非票據結算

          一、概述

          非票據結算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結算方式。

          二、匯兌

          1.匯兌的概念與適用范圍

          根據劃轉款項的方法和傳遞不同,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匯兌結算的使用范圍廣泛,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一般用于異地間的結算,同城范圍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結算,不適用匯兌結算。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名稱;⑤匯款人名稱;⑥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⑦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⑧委托日期;⑨匯款人簽章。

          2.匯兌結算的基本規定

          (1)匯兌系由匯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銀行辦理的結算,匯兌憑證必須填明收款人。

          (2)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

          (3)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

          (4)未在銀行并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電匯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在信、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在“收款人簽蓋章”處簽章;信匯憑簽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簽章必須與預留信匯憑證上的簽章相符。

          (5)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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