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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2.1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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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 現金管理規定

          一、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現金是指具有現實購買力或者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

          現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現金管理原則:

          1.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2.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3.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執行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核。

          5.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二、現金使用范圍的規定

          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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