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 現金管理規定
一、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現金是指具有現實購買力或者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
現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現金管理原則:
1.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2.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3.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執行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核。
5.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二、現金使用范圍的規定
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