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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3.1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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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建立起來的以稅種體系、稅收管理體制和征收管理制度等為內容的稅收制度的總稱。

          稅種體系即稅種結構,是指國家的稅收以稅種的形式所體現的種類和組成。稅種體系主要解決國家對什么收入和行為依法征稅、征多少稅,開征什么稅種的問題。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和稅收收入的制度。我國現在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即劃分為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的稅收管理體制,稅收可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稅三類。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依據稅收法規開展征稅工作的工作規程,一般由管理、征收和檢查三個工作環節組成。

          第一節 稅法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職能和作用及其特征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根據法律法規,對納稅人強制無償征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收體現了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

          稅收的職能和作用表現:財政職能、經濟職能、社會職能

          (二)稅收的特征

          1.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并運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和征收的,是一種強制性征稅。

          2.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后,稅款即歸國家所有,不再歸還給原納稅人,也不直接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

          3.固定性。是指國家在征稅前預先規定了征稅對象、納稅人和征稅標準等征稅行為規范,征納雙方都有必須共同遵守,不能隨意變動。稅收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法具有相對穩定性,國家征稅的相關內容,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執行,在一定時期內穩定;第二,稅收征收數量具有有限性。稅收分配不是隨意的,無界定的轉移財富的所有權,而是征納雙方遵守國家的稅法,納稅人只要發生了規定納稅的收入、行為等,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納稅;國家對納稅人征稅,是按照預先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的,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所以稅收額度,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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