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一種有價證券。票據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國《票據法》所指的票據是狹義的票據,即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與其他有價證券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的產生、轉讓和行使與票據是密不可分的。
2.票據是金錢證券;是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
3.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權利的轉讓可以通過直接交付票據或背書的方式行使。
4.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權利內容以及與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均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
5.票據是無因證券;只要票據的權利人持有票據就可享有票據上的權利,不必對取得票據的原因負證明責任。
6.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制作、記載事項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使,方可產生票據效力。
(二)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為發生、變更、消滅票據關系而進行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其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三)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該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票據上的主權利(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票據上的附條件權利(第二順序權利),當付款請求權不能使實現(也就是遭到拒絕)才可以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