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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3.6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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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收征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形式征稅權,指導納稅人正確履行義務,對日常稅收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檢查的基本制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重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國務院重新修訂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片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稅務管理

          (一) 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對生產、經營活動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法定手續。科吃力登記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與證明。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

          1.開業稅務登記

          《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一下簡稱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征管法實施細則》還規定,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相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在申報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收,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另外,屬于享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稅務機關對符合規定的納稅人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或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并分稅種填制稅種登記表,確定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扣繳稅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逐戶建立檔案。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當自工商行政關機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相關證件向原登記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對于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登記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稅務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1年。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申報交納稅款。納科人要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輸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停業前領購的發票。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回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

          4.注銷稅務登記

          (1)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相關證件向原登記的稅務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住所、經營地變動情況下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情況下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輸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連續12個月內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班里稅務登記手續。

          6稅務登記的注意事項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3)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外,納稅人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4)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申明作廢。

          (二)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憑證是納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和核算財務收支的工具,也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輔助性賬簿。憑證主要是指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1.賬簿管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財簿。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假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且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水中,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放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2.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加,開具、收取的收付示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開具要求

          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②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③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④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發用章。

          ⑤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的文字。

          ⑥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⑧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3)發票的管理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做好本地區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4)發票的印制

          發票的種類,由省級(含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樣式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樣式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符合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申請自印普通發票。不得私印、偽造和變造發票。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發票應不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區的發票。民族自治區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5)發票的領購

          ①領購發票的對象。依法輸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可以領購發票;依法不需辦理科吃力登記但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程序領購發票;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②領購發票的程序。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 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6)發票的保管

          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請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7)發票的檢查

          稅務人員進行發票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否則,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可以拒絕;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審查無問題時應當及時歸還。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憑證有疑義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檢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內容

          2.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班里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里。

          經核準延期申報的,慶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3.納稅申報的方式

          (1)直接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據電文方式

          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4.納稅申報應注意的問題

          (1)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班里納稅申報;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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