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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4.4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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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會計職業道德的檢查與獎懲

          1.財政部門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

          (1)將會計法執法檢查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通過檢查,一方面督促各單位嚴格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另一方面也是對各單位會計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的檢查和檢驗。

          道德制裁可以采取在會計行業范圍內通報批評、指令其參加一定學時的繼續教育課程、暫停從業資格、在行業內不得公開刊物上曝光等方式。

          法律懲罰和道德懲罰兩者并行不悖、不可替代,應同時并舉。

          (2)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管理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這種檢查主要有考核評價和建立持證人員誠信檔案兩種方式。

          (3)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用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我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規定,報考初級資格、中級資格的人員,應“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經審查發現有不遵循會計職業道德記錄的報考人員,考試管理機構應取消其報名資格。高級會計師的考評不僅關注申報人員的學歷條件、工作成績及專業水平,會計師職業道德考評也是一個重要內容。

          2.會計行業組織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自律管理與約束

          對于尚未違反會計法律制度,但違反會計職業道德的行為,在會計行業自律組織比較健全的情況下,可以由職業團體通過自律性監管,根據情節輕重程度采取通報批評、罰款、支付費用、取消其會員資格、警告、退回向客戶收取的費用、參加繼續教育等方式,對違反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進行相應的懲罰。

          3.依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激勵機制,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會計法》規定:“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對會計人員的表彰獎勵應注意將物質獎勵和精神激勵有機結合起來,具體可以采用給予一定數額獎金、晉升工資、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等方式,并通過公開刊物等大眾媒體予以廣泛宣傳。

          4.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對下列違反《會計法》規定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作出了如下規定:

          (1)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2)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取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3)持證人員未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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